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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来源:平顶山晚报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1日作者:

     10月30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从11月1日开始,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个体工商户违反管理办法将受处罚。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方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主要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个体工商户违规将负的法律责任。